举证妨碍规则的实践及问题解决/肖启明(10)
[8] “立法者不是可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的超人,尽管它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区,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是千疮百孔的。”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页。
[9]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亦有相关规定,如第282条之一第2款规定:“若出现当事人因妨碍他造使用,故意将证据灭失、隐匿或致碍难使用之情况,法院在审酌情形做出他造关于该证据之主张或依该证据应证之事实为真实之裁判前,应令当事人有辩论之机会。”第345条第2款规定:“前款情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提出文书之命者,法院得审酌情形认他造关于该证据之主张或依该证据应证之事实为真实),于裁判前应令当事人有辩论之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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