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风险提示/李迎春律师(5)
公司认为:虽然吴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与吴小姐之间签订的10年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吴小姐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
【律师评析】本案中吴小姐的劳动合同先于培训协议到期,公司要求吴小姐继续履行服务期是成立的。不过,本案中双方虽然订立服务期协议,但是应当接受合理性审查。公司出资对吴小姐进行1年的培训,即要求吴小姐履行10年服务期且违约金约定为80万元显然不公平,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以作出调整。
【风险提示】为了避免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在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如下条款:双方另行订立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如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终止,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劳动合同解除与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如果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雇,但是服务期尚未届满,劳动者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为了避免实践中部分劳动者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条例规定五种情形下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仍需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如果服务期尚未届满,由于用人单位存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需支付违约金?实施条例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即(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也不属于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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