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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拍个照 不该打成聚众犯/张生贵(4)
2、聚众犯罪共犯的认定:
刑法规定聚众犯罪活动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均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看,犯罪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在整个案件的罪行不太严重且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应认为犯罪。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时应当根据其实际所起作用的大小认定,不应当不加区别地一律认定为共同犯罪。
3、本罪客体要件的理解: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各种依法成立的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侵犯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其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但从本案的裁判理由看,似乎重在考量因黄、陆等四人的行为致使影响扩大,依据证据裁判原则查知,两审以主观断定扩大了影响,则落判罪责,这分明是对刑法及聚众扰序罪的错误解读。
4、本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分别是本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情节和结果要素。但该四人的行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情节严重、损失严重等结果要素。
“情节严重”属于本罪的客观构成要素,“情节严重”与“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之间的关系,学者们则有不同的看法。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应当从行为人行为意志的坚决程度、动机是否恶劣或卑鄙、参与的人数、行为的手段、行为持续的时间、行为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
5、结果要素的认定: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具备的结果要素。“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构成本罪两者须同时具备。对于“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是指扰乱行为使有关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完全停止下来,而不能进行下去。

【维稳盲区】

任何犯罪都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特定的性质,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成为定罪的根据。根据行为性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种情况下,犯罪构成是行为的质的构成,而不涉及行为的量。犯罪构成要件是罪质要素,由于定罪定性的法律规定尚有模糊地带,因此各地似乎更倾向于把“维稳”锁定在对付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上,把聚众犯罪当成罗框,只有聚众就打成犯罪。某市的防暴警察每次演练都是以群体性事件为“假想敌”,某省的“信访专班”专门殴打上访群众,便是明证。维稳进入盲区,百姓上访,无非是农民失地、工人下岗、其他不公平、不正义事件。当群众思想波动最大的时候,就是基层党委做耐心思想政治工作的时候。然而,每当企业发生劳资矛盾,企业的党委书记总是看不到影子,甚至不敢到职工中去露面。每当某地发生群体性事件,该地的党委书记总是后到,最先到的总是警察。如果思想工作做在前面,思想工作做到位了,还会发生群体性事件吗?改革的年代涉及利益格局大调整,思想工作的优良传统却被彻底抛弃,岂不是咄咄怪事?不做思想工作,企图动用专政手段简单粗暴地对待人民内部矛盾,这是维稳的一个盲区,也是一个误区。对敌我矛盾来说,稳定不是维出来的;对人民内部来说,稳定不是维出来的,而是“为”出来的。只要让百姓安居乐业,生活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何愁不稳定?每年花5140亿维稳是否有些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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