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支付中的六个疑难问题/李迎春(4)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通常是按照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天数,以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如果想避免今后的风险,应当有基本的证据意识,在安排劳动者休假时,如果劳动者提出不休,应当保留劳动者提交的不休年休假的书面证据,如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实际上等于放弃,有了该证据,员工辞职后,以未休年假为由要求企业支付三倍工资将得不到支持。需特别注意的是,如劳动者书面提出的是“暂不休假”,则不等于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如果批准其申请,实际上等于同意调整休假时间,员工辞职后,以未休年假为由要求企业支付三倍工资,企业仍存在支付风险。
六、女员工从怀孕后开始就一直休病假,开始有病假条,后来连条都没有了,企业拿她没辙,那么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怀孕并不能成为休病假的理由,女职工怀孕后如果确实身体不适,有医院相关证明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可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处理,医疗期内应当支付工资,工资通常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如果女职工未有相关医院证明擅自休假,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将该行为视为旷工行为,超过一定天数,可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旷工期间可不支付工资。怀孕并不能成为违纪行为的保护伞,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女职工“三期”内同样可以被解雇。
文:李迎春律师(关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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