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张新宝(11)
基金运作人的选任应当从有利于基金运作规范、公平管理的原则出发,个人或机构均无不可。因赔偿基金系为方便救济被侵权人损害的特定目的而设,具有非营利性质,与以追求利润为天职的企业的目的相悖。因此,赔偿基金应当由无利益冲突的独立第三方组织运营。需要反思的是,我国“三鹿奶粉医疗赔偿基金”由利益相关方中国乳业协会进行组织,并由具有营利性质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的做法也是其饱受争议的重要原因。基金运作人的选任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顺利运作影响较大,基金指导委员会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择,并充分尊重侵权人、被侵权人代表以及当地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基金的运作主要涉及法律、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因此可以接受委托的个人或机构主要包括:(一)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二)执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三)法律专家;(四)非营利性的慈善机构;(五)其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个人或机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指导委员会也可以根据赔偿基金运作的特殊需要,指定由政府官员、法律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的基金运作团队进行运作。参考国际上成熟的经验,由个人运作具有管理能动性、执行效率性及权责明确性等优点,因此选任个人担任基金运作人更为妥当。[35]基于对自己良好声誉的珍惜,个人也更易实现赔偿基金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性。
为保证基金运行专业、公正,基金运作人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高级职称及从事相关实践工作的丰富经验,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及从事该项基金运作所需的必要客观条件。另外,因掌控大量资金数额,道德风险较大,基金运作的委托实质上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托,因此运作人必须要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二)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运作人的职权与职责
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指导委员会是赔偿基金的决策和主管机关,负责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并对基金的运作进行宏观上的指导与监督,而基金的具体运作事项由运作人负责。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正常运行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如赔偿重大利益的方案调整、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解协议的签订以及基金的存续等,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指导委员会有权作出指示,基金运作人应当遵照执行。这既是基金制度合理科学运作的需要,也是救助及其赔偿工作高效进行的保证。当然,指导委员会在作出重大事项的指示时,应当遵循审慎、大局及集体决策等原则,尊重专家委员会、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意见。运作人对指导委员会的指示有疑义的,有权向其提出异议或者纠正建议,指导委员会拒绝的,运作人应当执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指导委员会承担。但该指示明显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运作人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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