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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张新宝(15)
关于惩罚性赔偿,因被侵权人可能获得比实际损失更大的赔偿,因此通常需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通常,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要求是禁止作为和解条件来谈的,寻求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机会也是有限制的。[43]但为了回应近些年出现的像“三鹿奶粉事件”之类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责任大规模侵权事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明确承认了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有类似的双倍赔偿规定。这些规定均旨在通过加重对侵权人的惩罚,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大规模产品责任事件通常就是因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利益的严重不负责而生,惩罚性赔偿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有助于缓解现代社会中大规模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44]因此,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赔偿中应当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四)关于后续损害的赔偿
在侵权案件中,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的时间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损害分为即时损害和后续损害。前者指损害后果在加害行为进行或完成之时即可显示出来的损害;后者指需要侵权行为结束后一段时间后方才显现的损害。[45]即时损害通常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中能得到及时赔偿,但由于后续损害的不确定性以及因果关系判断的复杂性,在赔偿中可能存在困难。如果赔偿基金赔偿时,被侵权人治疗费等后续损害确定发生的部分,应当即时给予赔付。其他后续损害在日后实际发生之时,由存续的赔偿基金进行支付。
对于大规模侵权事件中被侵权人后续损害的赔偿,是赔偿基金制度的优势所在。在传统的侵权法中,被侵权人的后续损害只能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由于时过境迁,举证十分困难,作为企业的侵权人可能早已为市场所淘汰,加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被侵权人的权利维护往往举步维艰。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通过资金的提前预留与保值增值,使得被侵权的救济成为可能,也更为充足、方便。
另外,被侵权人人身权益在大规模侵权中遭受侵害,可能使其下一代子女发生遗传性损害,如果能确认该损害与大规模侵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认定为被侵权人的后续损害,应当由存续的赔偿基金进行赔偿。但基金的赔偿主要是医疗费用、辅助用具等合理支出的赔偿,不包括其父母支出的额外抚养费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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