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张新宝(19)
在推举代表人过程中参与推选,或者在基金赔偿过程中接受赔偿款的,视为选择赔偿基金的救济方式,该被侵权人应当受和解协议约束,不再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取救济。

结 语
工业的快速发展及科技的突飞猛进,已将人类带入了一个物质丰富却风险丛生的新时代,需要由妥当的救济手段及的社会管理方式来弥补大规模侵权对公众人身、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消除对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所造成的威胁。法治社会要求的是制度化、规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非应急性的临时指挥。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中的大规模侵权,因其突出的复杂性特征已经溢出私法体系,开始进入公共决策的视野。[54]“最好的危机公关就是赔偿”,受害者最需要的也是及时、充分的赔偿,但要改变那种行政机关大包大揽的旧路,走出过度依赖诉讼解决纠纷的窠臼。赔偿基金的方式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必将在应对大规模侵权、救济受害者及协调利益冲突中有所作为,但其较强的技术性也要求有严谨、精细的操作规范和管理机制。要将赔偿基金建立为应对大规模侵权的长效机制,仍需要相关规范的完善及社会资源的妥善调度,但更需要的是传统社会管理思维的革新。






注释:
[1] 相关详细报道,请参见http://topic.eastmoney.com/zhy2011/,2011年9月7日访问。
[2]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3] 参见[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贺栩栩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4] 参见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5] 参见王成:《大规模侵权事故综合救济体系的构建》,载《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9期。
[6] 张俊岩:《风险社会与侵权损害救济途径多元化》,载《法学家》2011年第2期。
[7]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载《法学家》2011年第4期。
[8] 张铁薇:《“风险社会”与侵权法的新理念》,载《光明日报》2007年4月17日。
[9]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36页。
[10] 参见[日]棚濑孝雄编:《现代侵权行为法》,4页,日本,有斐阁,1994。转引自姚辉:《侵权法的危机:带入新时代的旧问题》,载《人大法律评论》2002年第2期。


总共2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