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张新宝(20)
[11] [英]卡罗尔·哈洛:《国家责任——以侵权法为中心展开》,涂永前、马佳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7页。
[12] 张俊岩:《风险社会与侵权损害救济途径多元化》,载《法学家》2011年第2期。
[13] See George L.Prest, “The Current Insurance Crisis”, 96 The Yale Law Journal,(1987),pp.1557-1558.转引自张俊岩:《风险社会与侵权损害救济途径多元化》,载《法学家》2011年第2期。
[14] 参见王成:《大规模侵权事故综合救济体系的构建》,载《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9期。
[15] 张新宝:《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16] 张新宝:《从公共危机事件到产品责任案件》,载《法学》2008年第11期。
[17] 易继明:《从美国9.11受害者补偿基金制度中获得的启示》,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版。
[18] 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
[19] 参见张新宝:《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20] 张立浩:《“毒奶粉”最后的救赎——将赔偿基金制度进行到底》,载《三月风》
[21] 张新宝:《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思路》,载《中国法律》2011年第4期。
[22] 参见:《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http://www.bjld.gov.cn/xwzx/zxfbfg/201001/t20100120_16031.html,2011年7月15日访问。
[23] 张新宝:《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思路》,载《中国法律》2011年第4期。
[24] 参见:《医疗赔偿基金不能成为“谜基金”》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ss/jiankang/2011-05-19/content_2660748.html,2011年7月15日访问。
[25] 参见ATSSSA 第407条规定。
[26] See Francis E. McGovern , “The What and Why of Claims Resolution Facilities”, 57 Stan. L. Rev.(2005), 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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