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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张新宝(21)
[27]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贺栩栩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页。
[28] [英]卡罗尔·哈洛:《国家责任——以侵权法为中心展开》,涂永前、马佳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7页。
[2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0] [美]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89页。转引自姚辉:《侵权法的危机:带入新时代的旧问题》,载《人大法律评论》2002年第2期。
[31] 参见《英国石油公司BP同意设立200亿美元赔偿基金》,载http://news.163.com/10/0617/08/69CA8R4T000146BD.html,2011年7月15日访问。
[32]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贺栩栩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页。
[33] 胡卫萍,丁丁:《大规模侵权责任化解机制探讨》,载《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34] 张新宝:《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35] 例如,美国著名的“911赔偿基金”由美国政府任命知名律师、财政部“薪酬沙皇”肯尼斯-范伯格(Kenneth Feinberg)担任管理人。由于其处理9·11善后基金以及衰退期间被救助公司高管薪资的公平名誉,再次被认定为BP漏油基金的管理人。
[36] 马婵娟:《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制度研究》,浙江农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37] 易继明:《从美国9.11受害者补偿基金制度中获得的启示》,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版。
[38] 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
[39] 三鹿奶粉事件后,尽管设立了医疗赔偿基金,但根据相关规定,医疗赔付标准分别为死亡赔偿20万元,重症赔偿3万元,普通症状赔偿2000元,这种“粗糙”且“吝啬”的赔付标准显然不能满足受害者的救济愿望,也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赔偿标准相去甚远。但由于其赔偿标准较低及运行不规范等原因,2亿赔偿基金在运作两年后依然有1.9亿多元的巨大余额,赔偿基金发挥的作用实际微乎其微。相对“911赔偿基金”中“每个受害者家庭将最少获得赔偿25万美元,平均可达180万美元”的标准,有着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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