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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张新宝(9)
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主要是为了对众多被侵权人所受损害进行赔偿。由于大规模侵权中被侵权人人数较多、损失较大,通常情况下赔偿所需要的资金量较大,因此充足的资金筹集渠道是赔偿基金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
赔偿基金的设立机构决定设立赔偿基金的,应当委托并督促基金运作人尽快展开资金的筹措事项。一般而言,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侵权人的出资;(二)各种可得的保险赔付;(三)社会捐助;(四)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拨款。由于侵权人是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因此侵权人的出资应当是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也体现了自负其责的原则。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对大规模侵权的发生难免有其监管不当责任,同时其也对人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及生活安宁负有“执政者”的基本保障责任,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合理性。著名的霍姆斯法官早在一个世纪前就指出:“国家可能有意地使自己成为中间性质的事故保险公司,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分担其公民不幸的负担。”[30]由于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的职责,为减轻大规模侵权事件对社会稳定所造成的压力,政府机关通常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发挥着更为积极的作用。因此,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也应是赔偿基金的重要来源,也构成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坚实后盾。例如,“BP石油公司漏油事故”中,200亿美元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均由英国石油公司BP提供,且这并不是BP赔偿的上限;[31]德国“康特甘”事件设立的“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中,制药公司出资1亿马克(连同利息在内),联邦政府也拨款1亿马克。[32]相关责任企业的出资及其政府的财政拨款无疑是赔偿基金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由于现代保险制度在分担重大损害中的突出功能,多数大型企业可能会对其潜在的侵权责任投放相应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工伤事故保险、医疗保险等,这些可能的保险赔付也是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重要来源。需要注意的是,为公平起见,被侵权人自己购买的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得计入赔偿基金,也不得抵销被侵权人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因为受害者购买保险是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而非为减轻可能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在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未设立之时,为解广大被侵权人紧迫的救助需求,政府应当拨款垫资先行偿付有关急救费用,并充分调动医疗、生活物资等救助资源,为被侵权人提供基本生存及生活保障。在侵权人出资、保险给付及社会捐助均无法保障救助资金时,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应对不足部分予以保底拨款。另外,面对受害人的重大损害,社会热心人士及慈善机构也可能积极捐助,为赔偿基金充实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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