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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规制以合理划分与行使股东权利为视角/杨靖(4)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适用规制的实证分析

如上所述,资本多数决原则固有的弊端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类纠纷,需要审判实践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适用进行必要规制。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此种规制体现为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矫正和补充,即寻求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维护与少数股东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点。为实现这一目的,应明确以下问题:第一,资本多数决原则适用的范围问题;第二,在资本多数决原则适用的范围内,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限度并确定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的判断标准。

(一)通过对股东权性质的区分与归类,以划分资本多数决原则无权处分的范围

1.股东权中的固有权

这类权利指的是股东权固有的,[9]不可因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的合意,更不可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加以改变的权利——公司治理中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权利和涉他性权利。

虽然依据民法精神,各民事主体对其拥有的权利享有处分权。但基于公司法律关系具有的多边性、涉他性特征,在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支撑的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下,同时依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某些股东权被深化为不可抛弃、更不可被资本多数决原则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旦放弃或者被剥夺,将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危及公司治理法律关系中的基本道德底线,危及公司作为法定形态的市场主体的同质性;这些权利一旦放弃或者被剥夺,不仅使股东丧失权利,还丧失了保障自身权利的基本能力。笔者结合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认为符合上述特征的股东权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在资本瑕疵问题上的相关请求权。股东可依法请求其他股东就资本瑕疵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资本的真实性除影响公司股东外,还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故股东之间就资本瑕疵问题达成某种一致的意思表示,看似是对权利的自主处分,但可能是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股东知情权。一方面,知情权作为基本的股东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一旦受限或者丧失,股东将失去保障其他权利所必不可少的信息;另一方面,公司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置备财务账簿、向股东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等义务,不仅便于公司精确判断自身运行情况,更是对外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3)股东会召集权及出席权。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现代公司,股东除了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外,几乎无机会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故股东会就成为绝大多数股东唯一可以就公司的重大问题发表意见的场所。[10]股东的所有权利,都需要通过股东会这一场所进行表达,离开了这一平台,股东权将失去立足的基础,一旦被限制和剥夺,将彻底颠覆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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