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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方法: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区别及其法理成因/刘国(12)
总之,随着20世纪以来社会结构所发生的巨大变迁,法理学内部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19世纪形式主义的概念法学在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因新兴的法学流派的出现而消失。宪法解释者犹如在怒涛汹涌的大海中茫然不知所措的水手陡然发现了救生船一样,正当他们在概念法学成为众矢之的情况下而处于困惑中时,这些新的法学理论为他们在新的历史时期从事宪法解释提供了理论导引和坚实基础。法理学界所发生的这种变革是现代宪法解释方法区别于传统宪法解释方法的内在缘由。



注释:
[1] 这里,“传统”与“现代”这两个概念是基于宪法解释方法在实践发展过程中的变化与演进而作的界分,从时间上来看,大致而言,传统宪法解释方法是指二十世纪初之前的宪法解释方法,现代宪法解释方法则是指二十世纪初之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迄今的宪法解释方法。
[2] 参见陈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3] 参见Jeffrey M. Sham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llusion and Reality, Greenwood Press 2001, p35.
[4]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3页。
[5] [德]汗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551页。
[6] 宪法解释与宪法阐释的区别,可参见[美]基思·E·惠廷顿:《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杜强强、刘国、柳建龙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2页。
[7] 参见陈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8] 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页。
[9] [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10] 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151页。
[11] [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12] 薄振峰:《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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