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看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协调/陈道英(11)
[30] Criminal Diary Case, 80 BVerfGE 367 (1989).
[31] 严格说来,德国法中与一般人格基本权相对应的应为“侵权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但由于本文的主题是探讨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文中会交替使用“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与“侵权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在本文中,这两个概念是指向同一对象的。
[32] 有观点认为,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件中运用的是直接效力理论,在某些案件中运用的是间接效力理论。See Kenneth M. Lewan. The Significance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For Private Law: Theory And Practice In West Germany.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 17, No. 3 (Jul., 1968), pp. 571- 601.
[33] 霍尔斯特·埃曼指出,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往往通过混淆侵权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概念与宪法上的一般人格基本权概念的方法来达到后者的直接辐射效力。参见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71页。
[34] 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3-14页。
[35] 参见本文关于“骑士案”的论述。
[36]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17页。
[37] 熊谞龙:《权利,抑或法益?——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再讨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第51-57页。
[38] 薛军前引文。
[39]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69页。
[40] the Investment Aid Case, 4 BVerfGE 7 (1954).
[41]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69页。
[42] Edward J. Eberle, ibid; Evadné Grant, ibid.
[43]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20页。
[44]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70页。
[45] 梅迪库斯前引书,第807页;薛军前引文。
[46]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70页。
[47]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71页。
[48] 【德】康拉德·黑塞著,李辉译:《联邦德国宪法纲要》,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96-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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