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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看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协调/陈道英(9)
[7] 周晨等,同注释3。
[8] Schacht-Brief Decision, 13BGHZ 334 (1954).有关本案的介绍,可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5-806页。
[9] 本段引文由该判决书的英文翻译译出。英文翻译见:http://www.utexas.edu/law/academics/centers/transnational/work_new/german/case.php?id=740(2009-7-7)。
[10] 讨论作为民事权利的一般人格权并非本文的任务,有关“框架性权利”的论述可参见薛军:《揭开“一般人格权”的面纱——兼论比较法研究中的“体系意识”》,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第25-39页。
[11] "gentleman rider" decision, 26 BGHZ 349 (1958).
[12] 经过2002年的修改,民法典第847条已被合并到了第253条。鉴于叙述的方便,本文中所述民法典条款均为此次修改前的条款。参见齐晓坤:《“索拉娅案”评注——德国民法中对损害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载《现代法学》2007年1月,第184-192页。
[13] 在1908年一项审判中,帝国法院明确表示,“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缺乏一种公认的确定含义,对《民法典》来说是不合适的,因而也不包含在第823(1)的“其它权利”之中。参见齐晓坤文,同上注。
[14] 有关本案的判决书的内容均参见:http://www.utexas.edu/law/academics/centers/transnational/work_new/german/case.php?id=739(2009-7-7)。
[15] 齐晓坤文。需要注意的是,德国也曾试图以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最终并未成功。See Harry D. Krause.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Germany: Pointers for American Legislation? Duke Law Journal, Vol. 1965, No. 3 (Summer, 1965), pp. 481-530.
[16] 关于民法上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具体论述,请参阅霍尔斯特·埃曼著,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为到侵权行为的转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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