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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杨朝霞(11)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
[2]参见王研:《养猪企业污染千人水源 昆明环保局提起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http://www.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1008/13/423168.shtml,2010年8月30日访问。
[3]兼有公众性环境公益和公共性环境公益的,则为混合性环境公益。
[4]参见吕霞:《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种类—从对“公益”的解剖入手》,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3期。
[5]生态性环境公益虽然不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采用一定的评估手段,可把其折算为一定的经济价值。然而,在发展经济的实践中,环境的生态价值往往容易被忽视。实际上,环境所提供的生态价值要高于资源经济价值。据我国学者的研究,在森林的效益总量里,木材经济效益占11%,花卉、藤类、药用等经济效益占1%,而森林固定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改良土壤、固土保肥、蓄水调洪等生态效益却达到了87%;另据日本学者的预测,森林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比例为1: 6至1: 20。参见唐建荣主编:《生态经济学》,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6]不过,对于某些环境侵害而言,如噪声干扰、毒气泄漏、核事故等,这两种公益的受损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并无明显的先后顺序。
[7]以化工厂污染河湖为例,在图1中,公众性环境公益指的是D中的公众人体健康利益,E中养殖户的鱼虾财产利益,F中渔民捕捞利益,G中其他企业可分配的总量控制下的环境容量利益。当养殖户和渔民不多时则体现为私益。换言之,对于这种公众性环境公益而言,私益和公益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很难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公共性环境公益指的是B中的饮用水供给利益、C中的水环境容量资源、水产动植物资源等利益(包括水产资源自身蕴含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两个方面)。
[8]环保机关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可以在证据收集等方面发挥支持起诉的作用。
[9]参见杨朝霞:《环境权论》,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环境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第83-86页。
[10]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11]张俊浩教授将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前者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后者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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