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杨朝霞(13)
[22]参见王灿发:《从一起大气污染集团诉讼案件的判决看我国的环境诉讼》,载李恒远、常纪文主编:《中国环境法治》(2006年卷),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105页。
[23]例如,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权的侵害须符合相应的医学标准,即以实际产生疾病或造成伤亡作为承担责任的标准,然而,造成疾病或伤亡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然十分严重,此时再去保护环境已经过迟了。
[24]例如,徐国栋教授、吕忠梅教授等对绿色民法典的研究,便是在民法领域的努力。再如,2010年8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三百三十八条不再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要件,而规定为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构成犯罪,便是在刑法领域的努力。
[25]See Joseph L. Sax,the Public Trust: a New Character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In: Defending the Environment:A Strategy for Citizen Action, New York, Alfred A. Knopf,1970,pp. 158-174.
[26]这两次会议中有关环境权问题的报告以及后来陆续发表的环境权方面的部分论文被大阪律师会环境权研究会编辑的《环境权》(1973年)所收入。参见杜刚建:《日本的环境权理论和制度》,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27]即在自然环境的变化成为阻碍人们增强身体强壮、精神活动的积极发展的因素的情况下,以作为日本《宪法》第13条防御权的环境权为基础,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排除。
[28]该学说主张,为了保障国民能够享受健康而富有文化内容的最低限度的生活,国家有责任施行旨在环境保全的各种政策和措施。
[29]日本学者淡路刚久教授主张,作为贯彻环境权理念的环境权实现的手段,应该承认居民作为权利人参加环境管理和诉讼的权利,并且在环境法上明确环境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和环境非赢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法律地位。此外,环境参与权论还认为,居民在参加开发计划的立案过程中,情报公开、听取意见、公开讨论等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见罗丽:《日本环境权理论和实践的新展开》,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3期。
[30]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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