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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杨朝霞(16)
[47]参见侯佳儒:《环境法的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载《江海学刊》2009年第5期。
[48]笔者以为,真正“流浪”的,试图“革命”和“背叛”的,只是环境法界中的部分学者而已,尤其是那些违背法学原理,极力鼓吹“非人类中心主义”、要求赋予自然体法律主体地位、主张确认动物权利的学者。实际上,环境法的主体依然是人,其所调整的依然是人与人的关系,只不过由于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以具有复杂特性的环境资源为媒介,许多时候主体一方明确,另一方并不明确(常常表现为某一区域环境的不确定的多数人,甚至全人类),使得环境法律关系有些扑朔迷离罢了。就环境法学当下的研究和未来的发展来讲,特别要谨防环境法学研究的“泛伦理化”倾向。关于这一问题,李启家教授有颇为经典的见解,即:“环境法学本质上属于法学范畴,对于其他学科知识的借鉴和援引都是为了促进环境法学的研究,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应当简单移植甚或完全照搬其他学科的理论;应当根据环境法学环境问题的基本特征,分析这些特征对法律的要求,从法学的视角来认识和分析环境问题,从而产生法学对环境问题的解释。环境法也许是传统法律的革命者,但只要是法律家族的成员,必然要继承法律的传统,贯彻法律的思维,没有继承,就没有发展,不懂传统,就不会创新!”参见杨朝霞:《回应月禾:环境法学真难》,载“碧水蓝天”法律博客,http://yangzx. fyfz. en/art/613501. htm,2010年9月12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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