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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构想/李文和(5)

四、在我国确立控辩协商制度的可行性
1、立法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是在近年来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专家认为,“简化审”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的配合。所以,笔者认为,两个意见的出台,为控辩协商制度提供了舞台,经过控辩协商后的案件,可以一律归于“被告人认罪案件”而按照意见进行审理。
2、辩护与代理制度支持
我国《刑事诉讼法》专章对辩护与代理作出规定,如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等等,从制度上已经具备推行控辩协商的条件(如果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被羁押之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话,会更利于控辩协商的进行)。
3、人们观念的改变为控辩协商制度的推行提供了观念基础。
有学者认为,与控辩协商制度推行有关的观念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源观念。 “中国地大物博”的概念已经完全被“中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所代替,充分体现诉讼经济价值的控辩协商制度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二是公正观念。人们的公正观念已经开始从理想公正向现实公正转变,诉讼效率已经成为诉讼正义的第二含义,这使得人们在放弃传统的绝对正义观的基础上,能够较为科学地看待相对正义问题,从而接受某种情况下的第二种正义。因此,观念的转变为控辩协商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保障。
4、“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为推行控辩协商铺平了道路
“坦白从宽”一直是我国重要的刑事政策,其良好的作用已经使之深入民心,为推行控辩协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5、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裁量权适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裁量权所作的规定,有专家指出,应该对该条款进行修订,适当扩大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这一观点已经得到学术界的认可。笔者认为,这必将为控辩协商制度的推行创造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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