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傅方韦(3)
(1)肯定说认为,合伙应当成为独立民事主体。根据分析方法的不同,肯定说又分为相似说、相异说和主体符合说。相似说认为,合伙具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等要件,与法人相似,所以应当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相异说认为,合伙与法人和自然人的特征、条件相比较,存在本质差异,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所以应当成为独立民事主体:主体符合说认为,合伙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不应当围绕其与法人相似或相异,而应当从民事主体的要件着手,因为合伙符合民事主体的要件,并且本质上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所以合伙应当成为独立民事主体。
(2)否定说认为。据传统的民法理论 ,民法赋予自然人和法人以民事主体地位 ,已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存在形态“个人”、“团体”两极作了规定 ,根本没有“第三民事主体”之说 , 合伙究其本质是契约关系,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独立主体,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合伙要成为主体的话 ,要么是法人形式的主体 ,要么是自然人形式的主体 。
(3)折衷说认为,“应区别对待,简单的临时性合伙由于没有形成企业组织,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已形成企业组织并经工商登记的合伙,则可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在种类繁多的合伙中 ,只有那些登记且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伙企业才能取得主体资格:而那些没有登记的简易合伙、临时合伙和家庭合伙以及虽登记但不从事经营、营利活动的公益性的合伙 ,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三、合伙是民事主体的理由及确立其主体资格的意义
(一)合伙认定为民事主体的理由
1、民法体系逻辑结构的完善
合伙是一种既不同于公民也相异于法人的特殊经济组织,将其纳入自然人范畴不符合经济事实,法律逻辑也不通。合伙在进行合伙事务时,尤其是与第三方进行经济交往关系时,它不是以单个自然人的面貌出现的,而是以某种组织的身份出现的,是不以单个自然人意志为转移的。
同时合伙又不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和特征不是法人,合伙与法人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点:
(1)财产性质不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可见,我国合伙立法并未界定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理论上讲也不宜一概认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所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只是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限制了单个合伙人对出资财产的处分权,这些财产在本质上仍然是个人财产,而法人财产一般归法人所有,法人一旦交付出资即丧失对其享有的所有权而代之以股权,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是截然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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