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傅方韦(5)
(3)合伙自身发展的原因
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仅仅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两者结合起来构成完整的合伙概念。
从合同的角度而言,将合伙归入债编固然有其依据性,但应当看到它与一般合同关系不同,合伙合同是一种组织性合同,合伙人以经营共同事业,获取利益为目的而结合起来。合伙关系是一种平行关系,这一点与法人(公司)成员的关系是相同的。平行的合同关系是将合伙人越来越紧密地联合为一体的手段,合同订立的结果是一个经营体的出现。合同在这里是联系合伙人的纽带,而不是合伙人之间互负债务,而一般合同恰恰是以双方互负债务为目的的。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合伙合同,由此也可看出立法者对合伙主体地位所持的态度。
从合伙外部关系看,合伙组织性的加强使得合伙具有了相对独立的意思、相对独立的责任、相对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名义,这是合伙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现实基础。可以说,确立合伙第三民事主体地位无非是“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商品交换必须有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只有彼此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者才能互相让渡商品”,即商品经济下,一个商品交换者取得其民事主体地位是其从事市场活动的前提。合伙保持其形式的整体性和组织的结构性是持久经营、扩大和保持经营规模、行动灵活之贸易活动的要求。确立合伙民事主体地位是为合伙能够最方便地完成持久的商业活动所为的明智选择。
(二)确立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合伙为为民事主体条件除了包括一定社会主体的本质民事经济条件的存在,还包括国家法律的确认。而从法律上确立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无论是对于实践还是理论都是十分有价值的。
1、有利于理顺我国目前有关法律与实践相矛盾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已经为合伙设定了权利义务,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应该在民事法律上确立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为其参与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使这些法定的权利义务赋予给真正的主体来履行。
2、承认和确立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直接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将合伙的主体资格从法律上来进行确认,可以有效的规定其行为。用法律的形式来稳定合伙的共有财产关系,不仅能保护合伙人及合伙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债权人权利不落空。合伙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任何合伙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侵吞共有财产。将合伙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使全体合伙人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谨慎地行使权利,认真地履义务。合伙的主要负责人要应忠实地行使其职责,其他合伙人也应该认真地监督主要负责人的行为,从而效地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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