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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傅方韦(6)

  3、有利于维护与合伙进行的各种交易的发展。合伙从产生以来,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并且已经大范围的参与到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中。如果不在立法中确认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必将会影响到与合伙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其它民事主体的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进而影响到各种交易及经营业务的发展。法律是随着社会发展的现实不断发展完善的,那么,对待合伙问题也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明确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具体规范合伙的各项权利义务,促进合伙这一独特的经营方式得到有力的发展。

  4、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

  合伙的诉讼资格,自依法成立时开始,于该组织终止时消灭。当合伙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时,由其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诉讼行为对合伙组织和其他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显然,由主要负责人参加诉讼,与全体合伙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相比,前者更有利于诉讼程序简便化和快捷化,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司法部门的负担。

  5、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增强第三人与合伙进行交易的信心。

  由于合伙是一种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之间处于平等关系,机构较简单,如果不把合伙当作一种独立的诉讼主体,并规定由其主要负责人参与诉讼,由其合伙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那么将产生如下问题:当合伙人人数较多时,法院不便通知所有合伙人;即便能够通知所有合伙人,也会因此而浪费较多诉讼资源。《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条件限制严格,且会因其中某个人合伙人不同意,而导致代表人诉讼法律行为无效。这都将影响与合伙组织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及时、充分地实现其权利,并最终影响其与合伙组织进行交易的积极性。反之,将合伙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使合伙人承担更大的风险,从而使合伙人在设立合伙时,认真、谨慎地选择诚实的伙伴,建立坚实的合伙组织,将有力地维护合伙参与民事活动的安全性。

  四、我国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展望

  我国民法典应在民事主体部分对组织性合伙作出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介于公民法人之间的第三民事主体,其详细规定则通过合伙组织法加以体现。而对不具有稳定组织的临时性合伙(如法人、自然人之间临时合伙做一笔生意)则应作为合同关系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这样不仅可以使我国合伙立于科学分类的基础之上,还可以从基本法的角度为我国立法合伙提供依据,维护立法体系的协调性。

参考文献:

[1]刘凯湘.简论合伙的特征及其法律地位[J].北京社会科学,1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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