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与激情”事件引发的民法思考/杨立新(4)
1949年之后,中国大陆没有制定民法典。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最后通过时将草案中的隐私权内容予以删除。198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进行保护。直至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中国妇女享有隐私权。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文规定该法保护隐私权。在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只有这两条规定。
隐私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人格权,内容十分复杂,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范围极为广大,具有依法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现行立法只有这两条简单规定,显然对于保护隐私权是非常不够的。
至于其他人格权的保护,法律规定尚好,但都有需要完善之处,不再赘述。
(四)亟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
正因为如此,我国亟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第四编规定“人格权法编”,其中第七章规定了隐私权,共有5个条文,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规定是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和基本保护方面,还比较粗陋,但隐私权的基本问题算是规定了。因此,是一个值得赞同的做法,但还应当继续增加内容。有关其他的人格权的内容也同样如此。无须犹疑,《人格权法》也就是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的创设,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国现实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它应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最具特色的一部分[10]。
但是,即使是这样的规定,仍然有学者反对,有些学者认为民法典不应当规定人格权法,而应当将人格权的内容规定在民法总则中。我不同意这种意见。
应当看到的是,《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立法,为我国人格权立法的发展开创了一个良好开端,在立法体例上创造了人格权法相对独立的“中国模式”。制定民法典,应当继续坚持《民法通则》的这种立法体例,对这个最具中国特色、具有世界领先意义的人格权立法的“中国模式”予以充分肯定,继续坚持,发扬光大。只有这样,才有机会和空间对隐私权等人格权作出详细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隐私权等人格权,避免速度与激情事件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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