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与激情”事件引发的民法思考/杨立新(6)
第三,公权力机构必须对负责监控设施、保管监控所得资料的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明确保护公民隐私权和肖像权等人格权的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务人员对基于医疗行为而获得的患者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他人,泄露患者隐私的,应当承担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具有示范作用。在《侵权责任法》起草以及实施之后,对该条都有批评,理由是任何机构其获取的私人信息等隐私都不得泄露,违反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没有特别规定的必要。这个批评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了隐私权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凡是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都构成侵权责任。对此,我倒不以为然,结合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形而强调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义务和责任,确有必要。应当明确的是,凡是能够接触到公众隐私、肖像等人格利益的公权力机构工作人员,都负有保护公民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这个义务不仅仅来源于工作职责,而且也来源于任何工作人员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对他人的人格权都负有法定的不可侵义务,违反者构成侵权责任。公权力机构应当对每一个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责教育,保护好公民的人格权,保证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不以侵害公民人格权利为前提。
在速度与激情事件中,监控录像活生生地摄取了男女主角的隐私行为,是从机动车的正面风挡拍摄的,如果从机动车的后部拍摄违章行为,就不会将驾驶人的隐私摄入,也就不会获取如此隐私的图像。如果说在超速行驶中,男主角又进行如此激情行为而增加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构成危险活动,因而不得不将其摄入,以备纠正违章之用,那么,也不得将其泄露在网络之上,造成人人皆知的后果,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肖像权。这是违法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到,有关公权力机构对自己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做好这种教育,其工作人员也没有严格遵守职责和纪律,都没有把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保护作为自己的法律义务严格履行。归根结底,还是公权力机构在执行职务中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公权力机构对依法获得的公民信息因过错而公开的侵权责任
(一)研究公权力机构擅自公布私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负有职责的公权力机构在依法获得公民隐私、肖像等人格信息,因故意或者过失将其披露在社会公众之中,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均值得研究。正如网友所说,这次绵阳“摸奶哥”事件,最应该查清楚的应该是,图片是怎么流出来的?为什么会流出来?流出来之后,产生的后果应该由谁负责?交警部门或警方是否应该为此事负责并检查漏洞?漏洞不堵住,今天是绵阳摸奶哥,明天就可能是你[2]。而警方的说明是,监控系统的维护是由公司负责,警方只能调用监控数据,不能确定一定是警方泄露的[12]。警方的这种说法本身就是在推卸责任,是不负责任的说法。因此,必须研究公权力机构过错公开其依法获得的公民信息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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