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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与激情”事件引发的民法思考/杨立新(7)

(二)擅自公布公民人格信息构成侵害人格权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后,开始了对民事主体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依法保护的新时期。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凡是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都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系列司法解释,强调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已经取得了充分的审判经验,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保护达到了一个新阶段。《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一是在第2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二是在第6条第1款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确定因过错侵害人格权及人格利益的,构成侵权责任;三是在其他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中,规定对人格权保护的具体形式。公权力机构设置公共安全监控设施,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因此获得公民的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等人格信息,不论因何种原因予以泄露、公之于众,依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都构成侵权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所侵害的人格权主要是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泄露被监控者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或者私人空间,构成侵害隐私权。擅自使用被监控者的肖像和姓名,构成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对隐私权的侵害,只要求被刺探、被泄露、被公开、被使用,就构成侵权责任。对于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非法使用即构成侵权,而公布就是使用。

在交警部门公开速度与激情事件的监控图像,无论男女主角是否构成违法或者违章,这种公开的行为都泄露了被监控人的隐私,非法使用了被监控者的肖像,都构成侵害隐私权和肖像权,承担侵权责任是必然的。不论男主角或者女主角是否起诉,其责任构成都是不争的事实,不起诉是他们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放弃,而不是说不是公权力机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权力机构应当对擅自公布被监控人的人格信息承担侵权替代责任

现在要研究的是究竟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有律师认为,判断交警部门是否侵权的标准,首先应该根据照片的来源问题———如果这张照片是别人窃取并传播的话,那么交警部门最多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而如果是交警部门有意公开的话,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了[5]。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公权力机构在行使职权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是何种情形,都应当由公权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而不是依据第6条第1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不管公权力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中造成他人的权利损害,都是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致,即使公布行为并不是公权力机构的职责行为所为,而是因过失而使有关信息被窃因而被公开,公权力机构也必须对此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获取该信息也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获得,也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交通管理领域,即使“监控系统的维护是由公司负责,警方只能调用监控数据”,警方对监控系统人员也有监督、管理之责,公司维护监控系统的行为也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后果,同样应由警方承担侵权责任。公权力机构的工作人员即使有过错,也不应当由他们自己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公权力机构承担替代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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