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上)/刘承韪(12)
2.新古典契约法是规则和原则的混合
规则与原则的关系是法学中的重大理论命题。通常来说,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而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其适用就是为了实现法律所确定的价值目标。对规则与原则关系的处理将直接决定法律的性质。从美国前后两次合同法重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古典契约法和新古典契约法在对待规则和原则上的不同态度。以一次重述为代表的古典契约法是典型的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系统,判决结果通常以对规则的逻辑演绎得出,法律原则只是极少数存在的规则的例外。相反,二次合同法重述就偏向于原则这种更富灵活性的法律标准,大大增加了原则在法律制度构成和适用中的比重和分量。比如,我们所熟知的允诺禁反言原则、诚信原则、显失公平原则等,都是此种讲究弹性标准和实质推理的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精神的体现。新古典契约法将契约当事人利益置于交易背景和社会价值中,强调其可能需要与外部的社会政策协调一致。[49]而原则正是此种使法律制度与社会政策的联结变得容易的最佳方式。这便促成了新古典契约法兼具规则与原则的混合性质。
3.新古典契约法对社会性命题的倚赖
规则性命题和社会性命题是埃森博格在其名著《普通法的本质》中提出的与普通法判决相关的两种命题。在他看来,规则性命题是指从表述法律规则的文本性法律渊源中容易找到或推断出来的命题。社会性命题是指规则性命题之外的全部其他命题,如道德、政策、经验,普通法的基础就在于道德规范、政策和经验,并将这三者统称为“可适用的社会性命题”。现代法律和司法关注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何处理规则性命题与社会性命题之间的互动,以及社会性规则必须符合什么标准才能被用于建立法律规则。埃森博格认为,所有普通法案件都依据一个统一的方法论进行判决,按照这种方法论,社会性命题在法院择定其创立的规则以及这些规则被扩张、限缩和适用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普通法不是由规则性命题构成,而是由通过适用支配着普通法审判的制度性原则而生成的法律规则构成。[50]正因为如此,古典契约法理论模式下的契约法规则才是不证自明和演绎的,不需要借助规则性命题之外的道德、政策和经验等社会性命题来验证其正当性。而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则更加正视现实,视野也更加开阔,它意识到了古典契约法及规则性命题的狭隘和偏见,主张从契约法规则外部寻求契约法的正当性,突出了契约法的开放性和对社会性命题的倚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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