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上)/刘承韪(8)
二、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契约理论的调整与改良
正是古典契约法的僵化、不连续、静态、演绎等诸种缺陷,才诱发了对古典契约法理论加以改造的运动,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由此产生。所谓新古典契约法(neo-classical contract law),是指鉴于古典契约法在应对新的社会情势方面的不足,人们以“承认例外的方式”对古典契约法理论加以调整和改造,旨在加强契约法的灵活性和社会回应性的一种契约法律系统的总称。
(一)新古典契约法的思想基础:现实主义法学与“回应型”法社会学
首先,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是现实主义法学渗透于契约法领域的成果。
现实主义法学,是当代法学理论界最值得瞩目的法学学派之一。它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由卢埃林、弗兰克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完成其理论体系建构。自20世纪20-30年代出现一直持续到60年代,70年代以后又被行为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主义法学等学派所继承,影响深远。可以说,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美国本土最重要的法理学运动。[33]现实主义的对手是那些以哈佛法学院为大本营、以原理之逻辑为中心的传统法学流派。他们批评传统法学流派(含古典契约法理论)陷入法律形式主义的泥潭而不可自拔,只知形式自由、逻辑演绎、抽象平等、规则确定而忽略法律在社会中的真实处境和命运,主张从关注“书本上的法”转向“现实中的法”,从关注法律规则的作用转向法官的司法活动,以对法律的实证研究得出可靠的结论和有效的改革方案。具体到契约法领域,法律现实主义批评作为古典契约法理论核心理念的自由是一种过分形式化的自由,在现实社会背景中越来越演变为一种不切实际的法律理想,它根本就未曾考虑到当事人社会行为的复杂性和经济权力的不公平分配诸问题。因此,受现实主义法学影响的新古典契约法理论代言人富勒对于威灵斯顿契约法理论的批评毫不留情:说到威灵斯顿教授的法学方法,如果问他在哪一点上开始放弃了通过法律反映社会利益,我相信答案是:从头开始。在他的著作中,从来看不到合同自由的依据,对价、要约与承诺的必要性等与社会利益的关联。他忽视了,起根本作用的社会需求不可能是完全按照逻辑演绎出来的,那不过是基于法律传统所构想出来的东西而已。[34]总之,兰代尔、威灵斯顿等人的古典契约法理论在科宾、卡多佐、卢埃林等人的法律现实主义思想批判和影响之下,开始走上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的改造之路。
其次,新古典契约法理论也是美国社会探求“回应型法”的具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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