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上)/刘承韪(9)
现实主义法学不是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的唯一思想渊源,它还受到了美国20世纪中后期回应型法社会学的强烈影响。上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社会发生了剧变,大量的社会问题导致了国家正统性的削弱,于是产生了用“软性法治”取代“硬性法治”的要求。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所提倡的回应型法的模型,也正是对那一时代呼声的回应。[35]庞德曾言,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社会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要求法律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危及安全的新形式不断做出新的调整。[36]法律稳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安全、秩序与行为的可预期性;法律的变化则是为了应对那些潜移默化之中不断挑战既定秩序的偶然、新鲜的经验、出乎意料的事物等等。以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为首的“伯克利学派”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宗旨,即力求能够说明法是怎样适应社会需求、解决现实问题的,试图在法律的稳定与发展变革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他们的学术研究有着强烈的改革动机和应用倾向,与法律现实主义相类似,回应型法的生长动力同样源于古典自治型法僵化的规则中心主义和略显保守的司法方式,[37]以便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提供法律对策。此种强调法律回应性的法律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契约法理论的发展轨迹。这是因为新古典契约法也是美国当时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的具体表达,再加之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核心人物之一的埃森博格教授也是加州伯克利法学院的成员,回应型法社会学理论当然会对新古典契约法理论产生深刻影响,最突出的体现便是埃森博格在回应型法学的基础上创造并阐释了“回应型契约法(the responsive model of contract law) ” [38]这一全新的契约法理论,有效地传承和发展了新古典契约法理论。
(二)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的理念与内容
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是当今契约法领域的中坚力量和主流学说,[39]学术势力强大,代表人物众多。比如著名法学家阿蒂亚(Patrick Atiyah)、科宾(Arthur Corbin)、埃森博格(Melvin AronEisenberg)、吉尔默(Grant Gilmore)、法恩思沃斯(E. Allan Farnsworth)、富勒(Lon Fuller)、凯斯勒(Friedrich Kessler)、克卢曼(Anthony Kronman)等都是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的力主者。有如此众多的大牌法学家的齐心倡导和协力拥护,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想不成为主流契约法理论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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