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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下)/刘承韪(6)

四、关系契约理论的价值: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的思考

(一)关系契约理论的宏观理念价值:共时性发展解决历时性任务

从古典契约法理论到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再到关系契约理论的三阶段现代化过程,是契约法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需要而做出的调整和改变,三个阶段并非对立或完全取代关系,古典规则、新古典规则和关系契约规则完全可能共存在现代契约法的体系中,新古典契约理论和关系契约理论为现代社会契约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开阔和多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选择。当然本文集中关注的西方契约法三阶段演化之路可清楚地展现出契约法发展的宏观路向和进化规律,有助于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方向和进路的选择。也正是由于契约法每个理论阶段的内涵、取向和规则设置有很大的差别,中国契约法治才可以从西方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变迁和现代发展中吸取大量的知识营养和制度资源,其中最首要的价值是可以为中国契约法治改造提供如下有益的宏观理念:①现代契约法以一个具有建构功能的高度形式理性化的古典契约法规则为基础;②以关系契约理论为代表的契约法的社会化是现代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我们迫切需要根据社会现实对古典契约法进行调整和适应;③古典契约法与关系契约等现代契约法理论虽有矛盾,但逻辑层次不同,因此并不是完全对立和相互排斥的。西方契约也是在不同阶段契约思想的叠加和包容中实现渐进式发展的。

因此,中国要实现契约法治的现代化就必须既要有古典契约法基础的支撑,又要紧跟时代潮流,直面社会新发生的现实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制约,中国契约法治的现代化之路必定与西方有着很大的不同。西方契约法从古典契约理论到新古典契约理论再到关系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是一条历经一二百年的、自生自发的、常规的、循序渐进的历史进化之路,以不同的契约法理论来解决不同社会阶段的任务。而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契约法治从20世纪80年代才得以开始,我们既需要从零补课,以《合同法》和《民法典》来建构古典契约法规则,打好现代契约法治的基础,又需要开拓创新,应对社会新问题并及时跟上西方契约法治的最新发展潮流。用短短三十年来完成西方一两百年完成的任务,其任务之艰、难度之大自不待言。不管是建构一个完备的古典契约法制度体系和理论观念、应对契约社会化的挑战、理顺身份与契约的现代关系,还是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有效区分商事合同与消费合同、克服契约法解释和适用中的过度商化和商化不足的固有弊病等突出问题,都在相当程度上设定了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的难度。因此,与西方诸国不同,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的出路是,以中国契约法共时性发展道路(在建构古典契约法规则的同时也注意契约法的社会化取向)来吸收和借鉴西方契约法一百多年历时性发展的所有有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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