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野下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王竹(10)
(四)医疗机构紧急专断治疗的实施时间与措施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其中“可以”并非是在经治医师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可以”或者也“可以不”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而是表明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的相应医疗措施不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该指出的是,这种经过批准的诊疗行为如果符合诊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仍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但不会同时承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责任。
关于“相应的医疗措施”,其到底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的必要措施,还是仅限于批准的措施,也存在疑义。笔者认为,从“申请一批准”的程序看,医疗措施的必要性应该在申请程序中体现,而批准程序则包括了对于这种必要性的审核,因此应该以最后的批准范围为限。
注释:
[1]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19页、第428页、第441-442页。
[2]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5-237页。
[3]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1-372页、第380-381页。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
[6]从医院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如果患者或者近亲属签署了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病例资料,正常的逻挥应该是,如果同意书对医院有利,就应该保护而非陈匿或者销毁这些病历资抖;如果同意书对医院不利,那么伪造、墓改同意书本身就慢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不存在过错推定的适用。
[7]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77--278页。
[8]同上注,第275页。
[9]对此问题的探讨,参见艾尔肯:《论医疗知情同意理论》,《河北法学》2008年第8期。近年来对“被精神病”的问题争议较多,更显示出此问题在我国的重要性,参见房清侠:《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
[10]参见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第2款。
[11]可见,《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1款有关“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的规定有待向(侵权责任法》的挽定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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