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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野下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王竹(11)
[12]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13]是否存在所谓“对患者已知事实的告知义务裕免”,从《慢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无法判断,鉴于本文的解释论视角,笔者也不作讨论。关于该问题的详细探讨,参见王占明:《医生告知义务的三种豁免根据》.《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18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参见艾尔肯、秦永志:《论医疗知情同意书—兼评<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东方法学》2010年第3期。
[15] 参见《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1款、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后段。
[16]同前注[7],王胜明主编书,第277页。
[17]参见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1条和第62条、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第2款。
[18]参见田侃、虞凯:《试论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法律特征及行使原则》,《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也有学者将其称作“医疗特权”,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19]参见季涛:《谁是医疗关系中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征求意见稿)》于2009年11月6日起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参见http: //www. npc. gov.cn/npc/xinwen/lfgZ/flca/2009-11/06/content-1525914. htm, 2011年10月16日访问。
[21]参见王竹:《<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兼论“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宪法意识》,《法学》2010年第5期。
[22]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第2款第2句规定:“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哥同意书。”其将“法定代理人”纳入其中是合理的,但此处仍保留“关系人”的表迷则显得多余而容易引起误解。如果
患者既没有近亲属也没有法定代理人,此时应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规定。
[23]参见姜春玲:(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判例调查基础上的理论与立法检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秋季号。
[24]参见《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刘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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