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野下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王竹(12)
[25]同前注[3],王利明书,第388页、第432页。
[26]参见林文学:《<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规定若干问题探析》,《法律适用》2010年第7期。
[27]同前注[1],杨立街书,第442页、第444页。
[28]该案例详见段匡、何湘渝:《医师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承诺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少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一160页。
[29]应当指出,《便权责任法》上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从法国法上借鉴而来的,参见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有意思的是,2010年6月3日法国最高法院改变了原有的“生存机会丧失理论”,确定了对慢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参见Cass. 1e civ. , June 3, 2010, Bull. civ. 1, No. 573,转引自Florence G' Sell - Macrez, MedicalMalpractice and Compensation in France, 86 Chicago-Kent Law Review 1103 (2011).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笔者的主张。
[30]同前注[1],杨立新书,第444页。
[31]关于该案的案情和详细分析,参见夏芸:《患者自己决定权和医师裁量权的冲突—评“病人基于宗教信仰拒绝接受愉血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
[32]从文义上看,《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不但排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也排除了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如果未来司法解释将慢害宗教信仰纳入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那么与该案类似的案件则可以对侵害知情同意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3]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第39条。
[34]同前注[13],王占明文。笔者之所以采纳“紧急专断治疗”而非“存在紧急情况时告知义务豁免”的术语,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重点不在于免责,而在于对“紧急专断治疗”批准程序的规定。
[35]参见满洪杰:《作为知情同意原则之例外的紧急专断治疗—“孕妇死亡”事件典论降温后的思考》,《法学》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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