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野下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王竹(7)
(三)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对知情同意权的赔偿
尽管“损害”的性质是患者实际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严重精神损害,但《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却是对知情同意权的赔偿。因此,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29]且医疗机构因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是象征性的,其赔偿数额一般不应过高。[30]至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以及诊疗行为侵害人身权益直接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则应当另行确定赔偿数额。
比较法上一个重要的理论争议在于是否存在单独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法救济问题。著名案例如日本的“病人基于宗教信仰拒绝接受输血案”,该案中医院的输血行为不但未造成患者损害,而且还挽救了患者的生命。[31]按照上文的逻辑,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实际上已经对此争议作出了回答,即未造成人身损害,也未因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32]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请求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笔者认为,这种立法选择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的。[33]
《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2款、第57条、第59条和第60条都使用了“赔偿责任”的用语,而同属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第62条使用了“侵权责任”的用语。对比可知,《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仅限于赔偿责任,而不限制对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仅仅侵害了患者知情同意权,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如果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巧条第1款规定的“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方式。
四、作为知情同意原则例外的医疗机构紧急专断治疗
《侵权责任法》第56条是对作为知情同意原则例外的医疗机构紧急专断治疗的规定,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存在紧急情况时告知义务豁免”。[34]一般而言,专断治疗应当承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而紧急专断治疗是指当患者处于不立即实施医疗行为其生命可能遭受重大危险的紧急状态时,医生有权在没有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应有的医疗方式进行治疗。[35]
(一)医疗机构紧急专断治疗的适用范围
较之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6条将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紧急专断治疗的适用范围从“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改为“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这就涉及到了紧急专断治疗是否仅适用于特殊诊疗活动的问题。笔者认为,紧急专断治疗也应该同样适用于普通诊疗活动,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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