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的解决/王欣新(7)
注释:
[1]王欣新:“论经济危机下的破产法应对”,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18日。
[2]《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
[3]同[2]第133条规定。
[4]同[2]第1条规定。
[5]王欣新:“破产原因理论与实务研究”,载《天津法学》2010年第1期。
[6]《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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