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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李慧兰(3)

  3、起诉期限过短又无中断制度的后果

  其一,由于行政诉讼无时效中断制度,行政机关可以一边承诺解决问题,一边拖延时间直至超过起诉期限,届时,当事人的起诉将不被法院受理,行政行为即便存在错误也可以逃避司法审查。[郝丽娜:《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其二,本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因错过期限当事人只能诉诸信访渠道,矛盾像雪球一样越滚滚越大。一方面,我国信访法律规定笼统[杨燕伟:《信访制度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随意性大,处理结果有可能超越法律;另一方面,容易滋长闹访信访情绪,使矛盾扩大化。再者,违反司法最终原则。[王雪梅:《司法最终原则——从行政最终裁决谈起》,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其三,绝大多数的行政诉讼行为可能涉及到有关民事权利,从而直接或间接决定民事权利。[夏泽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载江苏法制报,2010年12月30日。]行政救济无门间接导致民事权益丧失,行政诉讼规则直接废除民事诉讼的时效规则。[易军:《行政起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06期。]

  (二)理论基础

  1、起诉期限制度/时效制度设立理由

  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一般认为有二: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二是方便案件的处理。[柳经纬《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秩序与正义价值的权衡。秩序只是一种程序性、附属性价值,如果仅仅为了追求秩序而舍弃其他,那么将丧失秩序存在的价值。[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而且时效背后隐藏着两种对立的利益,维持现状的既得利益与突破秩序的预期利益。

  时效制度应当在平衡这两种利益的基础上设置。因此,时效制度的设立有个公认的前提条件:权利人受到侵权后,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或怠于行使。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可事实上,没有人会在权利受侵害后躺在受损的权利上睡大觉,相反,他们奔走于各类各级行政机关之间,以求保障权利。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些问题在本质是上相同的,应当对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出具体规定。[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5期。]

  2、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当事人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之前,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他不利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必须先利用行政内部存在的最近的和简便的救济手段。[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51页。]既然鼓励这些先司法手段,就应当允许当这些手段不奏效时诉至法院。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途径各自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不同,期限过短暂致使当事人实际只能择其一条途径。如选择行政救济几乎意味着要放弃司法救济,违反司法最终原则。[王雪梅:《司法最终原则——从行政最终裁决谈起》,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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