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李慧兰(4)
3、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兼顾解决争议与合法性审查
当前正在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傅召平:《行政诉讼法修改调研会在长沙举行》,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8日第 001 版。]许多学者指出目前关于行政诉讼法目的的规定“过于强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弱化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张维《行政诉讼法需要大幅度修改》,载法制日报/2011年5月4日第003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应当是解决争议与合法性审查的对立统一,期限设计的最低限度必须使当事人能够有比较充分的机会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否受侵犯以及能够采取哪些手段救济。
4、法律应回应现实:平衡规范功能与定纷止争
法律不应当迁就当事人的无知,但是不能无视大量纠纷被拒之门外的事实。一方面,起诉期限短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也有利于维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但是另一方面,只要当事人仍在主张权利,就说明法治的任务没有完成。法律设置起诉期限规则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的权利。[易军:《行政起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06期。]立法应当在规范功能与定纷止争间寻找平衡点。
三、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内容构建
构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一)原行政机关承诺更正应成为中断事由
民事诉讼中权利人一方直接向义务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义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义务人的,产生时效中断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但是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表示不服,则其制约力不足以中断起诉期限。但如果行政机关承认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并承诺更正[ 例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登记机关发现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更正登记。],当事人有理由对争议事项的解决形成合理信赖,此时应当构成中断。日后,若原行政机关因未获批准等理由不能兑现更正承诺的,当事人仍应享有司法救济权利。
(二)上级机关、监督机关在信访接待中承诺解决的应产生中断效力
信访作为群众权利救济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中国法治现状的特殊产物,其主张权利的主观目的是明确的,而且是容易确定的一个事实。如果上级机关、监督机关承诺将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解决,当事人会因此而等待行政处理的结果,直至超过起诉期限。如不把这种情形当作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看待,许多行政官司中相对人的权利就很容易丧失。[曾居能:《对行政诉讼时效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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