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李慧兰(5)
(三)行政复议应产生中断效力
一方面,行政复议比信访、上访更能体现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诉求,也更能合理产生信赖,因此经过行政复议应产生时效中断效力。
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复议后超过直接起诉期限,法院是否要受理?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应当受理。但是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陈伟:《如何处理行政机关的超期复议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9日第007版。]因为直接起诉如过超过起诉期限不被受理,通过行政复议后反而被受理了。如果行政复议能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则可以解决这一逻辑矛盾,它的好处在于,其一,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高于行政诉讼,允许中断则当事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其二,设立时效中断,当事人最后仍可诉诸司法救济,保证行政行为最终仍受司法制约和监督。
(四)行政诉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在一定情况下应构成中断事由
在当事人撤诉的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再次启动诉讼程序。在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应具体分析,如果不满足提起行政诉讼的前三个条件,不构成“诉”,则不产生阻断期限的力;如不符合管辖权限、应先经过政府行政裁决[ 余义勇:《一宗“超过起诉期”的土地官司》,载四川日报2005年1月28日。]等,则应当构成时效中断事由。
因为对于我国的管辖规定、行政争议的处理程序,不能要求普通当事人面面俱到地掌握。也很难要求当事人必须对各种程序的期限完全了解并合理运用以保证不误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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