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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问题及其法律思考/思琳(12)
同居和结婚之间,所差的并不只是薄薄的结婚证书,而是更多的承诺、责任和无止尽的期望及要求。
因爱情而同居,而爱情,作为一种很浓烈的情感,给人以梦境般的美妙。常表现得激荡澎湃,飘勿不定,它有时是反理笥的,反逻辑的,许多时候连当事人自己都难以把握。但是婚姻却是要求稳定的,它所遵循的是一种理性的原则,它所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等一些有形和无形的东西,这些是不可随着感情一风吹散的。用固定的婚姻框住活跃的爱情冲突与矛盾就不可避免。当爱情与婚姻之间成为不可调解的矛盾时,同居成为寻梦者走向天堂之路。

同居的法律思考
自然的生命和社会的法则始终是有冲突的,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男女关系的每一次进化的成果,都需要用制度和法律将它固定下来。而每一次制度的进化,又都必须靠生命的冲动将旧的制度和法律的硬壳冲破。法律的变革源自于事实的变化。当今社会,许多人已不再给婚姻和家庭这两个概念画等号。法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1968年法国只有百分之三的夫妇不登记结婚,而到1998年,不登记结婚的夫妇就接近200万对,相当于每五对夫妇中就有一对不登记结婚。同居者的结合是无政府的,他们的权利没有法律保障,一直是“你不理睬法律,法律也不会理睬你”。
  20世纪初,美国法官,本B-林赛在一本与人合著的名为《伴侣婚姻》的书中,提出一种新的婚姻制度,即试婚制度。他认为,青年可以采取这样的试婚制度。其一,他们暂时不希望有孩子,因而他们应该掌握最先进的避孕知识;其二,只要没有孩子,且妻子没有怀孕,那么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离婚;其三,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补偿费。他确信,如果这种制度得到法律承认,绝大多数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人到一种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中,这种关系包括共同的生活。但是,林赛当时的提法,没有得到人们的响应,他本人也为此被免了职。然而,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掀起了性解放浪潮,蔓延到东欧许多国家,尝试婚姻、模拟婚姻、同居不婚大有同传统婚姻制度分庭抗礼之势。近半个世纪来,同居现象在西方的发展经久不衰,人们既尝到了它的甜头,也领略了由此带来的困扰与忧虑。
1999年10月9日,法国国民议会审议了“公民互助条约”(Pacte Civil olidarite,简称Pacs)的提案,根据这个条约,任何一对成年伴侣(一男一女,两男或两女)都可以签订“公民互助条约”结合在一起,组成家庭,就像领结婚证一样。不过这个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跟婚姻有差别,如“互助”的伴侣没有对于配偶的义务,无须合计收入共同纳税,不得享受住房补贴、继承对方遗产要多交纳税收等。这意味着婚姻之外新的结合方式,对异性恋和同性恋一样适用。连续几个月来,法国媒体一直在激烈争论这个问题。人们认为这个新方式提出了三大革命特色:一是司法上不区分异性恋和同性恋,平等精神发扬光大;二是人们可以放弃传统婚姻方式,自由选择增多;三是结合建立在互助基础上,性关系不再是想当然的必然条件。不管提案最后是否通过,“Pacs”已经成为法国民众熟悉的词汇,“新结合方式”这一说法自然而然进人舆论的中心。“公民互助条约”的诞生说明了法律正在被促使去理睬同性恋者和同居者。法国总理若斯潘赞同这一趋势,他说:“这不是低一级的婚姻,也不是从传统婚姻取掉点儿内容就叫创新,更不是应付同性恋者,这是承认和面对人类境遇中非常具体的,有时甚至非常痛苦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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