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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问题及其法律思考/思琳(13)
  据《台湾明报个人新闻网》报道:法國政府允許國民以另一種形式合法同居時法國情侶。10
一對情侶以一身簡便甚至有點邋遢的打扮出現在法庭,準備簽署「公民結合協約」。手續費時只有短短幾分鐘。法庭職員快速翻閱兩人的檔案資料,確定兩人均未婚,也未與別人締結此一協約,便在兩人的協議書上蓋章,然後閤起檔案。兩人以狐疑的口氣問說:「就這麼簡單嗎?」。確實如此。
法國政府最初推出這項辦法,主要對象是同性戀者,讓「同志」們享有並負起婚姻的部分權利與義務,推出之初並非一帆風順,在法國國會引起爭辯的激烈程度是一九五八年法國修憲至今所僅見。諷刺的是,在正式實施之後四個月內,這項新法令逐漸受到廣泛認同。法國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迄今已有一萬四千對同居者申請簽署「公民結合協約」,其中有為數不少的年輕異性戀者。
雖然同性戀和異性戀者紛紛搭乘便車,對同性戀者來說,「公民結合協約」簡直就是結婚證書。異性戀者則往往把它視為正式結婚前的一道考驗,有時候根本不會通知父母。
前几年,美国有一件案子。一个护士和一个医科大学的学生同居了七八年。护士小姐用自己的工资维持两个人的同居生活费,男朋友得以全身心投入学习。等小伙子毕业,赚大钱了,可是却与护士小姐拜拜了。护士小姐咽不下这口气,打官司,要求小伙子给她一笔钱,但按法律规定,小伙子与女朋友分手,没有责任要给她经济上的补偿。一个简单的案子,闹得沸沸扬扬。可是法律上开始讨论,同居也要负责任。美国各个州开始探讨Commonlaw(习惯法)婚姻方式。要求同居两年后,双方彼此自然形成婚姻的责任,也即事实婚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提出应立法规范准婚姻关系。
  杨立新认为,立法应关注这些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男女非婚同居形式,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而是人们选择自己认为更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男女之间结合关系的形式。这样,更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化,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有这种愿望和选择的大有人在,即便法律认为这种行为不合法,他们也还是甘愿冒违法之嫌,继续着这样的同居关系。这说明任何社会现象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只要不是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法律就不应漠视或是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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