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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一)/何宁湘(5)
1993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3)、仲裁及判决的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归纳小结:1)、实行“又裁又诉”原则,即必先仲裁然后诉讼;2)、实体法适用《劳动法》、程序法适用《民事诉讼法》;3)、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4)、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2003年9月5日司法解释生效后,人事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2003年9月5日前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是否可以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2、人事争议仲裁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该司法解释作出了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不属于人事争议纠纷属于劳动纠纷性质,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就聘用合同没有行政处分权,更无行政处罚权,而是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人事争议不是行政案件,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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