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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评析/卢映西(8)

  综上所述,《信托法》颁布以后,我们应当更新以往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设计思路,并按照《信托法》的原则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塑造成一种以基金契约为核心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模式的选择上,由于共同受托人制度较好地体现了信托法律制度的特征,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方便了投资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确立了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分工制衡的机制和对投资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遏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现有的“经理人控制”现象并彻底清除托管人“托”而不“管”的痼疾,尤其是明确了投资人兼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加强了对其利益的保护,较充分地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宗旨,因此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机构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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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⑴ 贺绍奇.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透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4~15.
⑵ 周玉华.投资信托基金法律应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338~341.
⑶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证券投资基金法规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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