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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外就医的问题及原因/韩耀辉(5)
第三、设立异地监督机制。
监狱、看守所办理了出狱、出所手续以后,保外就医罪犯押解至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改造地检察机关,应把保外就医罪犯的具体情况抄送罪犯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以便于居住地的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情况。保外就医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定期深入保外就医罪犯居住地,了解执行公安机关派出所(或监督机关)具体监管考察的情况是否得力,监管制度是否健全、监管措施是否落实,保外就医罪犯是否脱管,罪犯保外就医情形消失后,是否有逃避监管的情形。发现以上情况,应及时通知罪犯改造地检察机关或监狱,监狱应及时收监,如收监不及时,应通知罪犯改造地检察机关,由改造地检察机关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同时,改造地检察机关应对罪犯保外就医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定期查制度、实地考察制度、专项检察制度等,切实保证检察机关对罪犯保外就医活动全过程,实现同步监督。居住地检察机关应在检察机关法医的参与下,每年对保外就医人员进行1-2次实地监督考察,对其所患疾病建立档案。并对违规错办保外就医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追究检察机关监督人员和法医的失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堵塞漏洞,防止违法保外就医的产生,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四、健全并落实有关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1、鉴定医院的工作人员、鉴定医师以及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安人员,不履行相关义务,甚至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督促保证人切实履行保证职责。如可借鉴取保候审中保证人有关责任的规定,对于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可以对保证人进行罚款。
3、保外就医罪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负责承担监管任务的公安机关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进行续保鉴定的,可收监执行。脱管失控期间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
第五、完善病残鉴定程序。
罪犯保外就医鉴定必须由主管医师签字,并由医院主管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方能认可。对指定病残鉴定医院的保外就医诊断证明,定期送病残鉴定专门机构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对符合保外就医病残范围的做出结论性意见;对不符合保外就医病残范围的。应复核审批程序,纠正错误保外就医决定,及时收监被保罪犯。要严格规范审批手续,坚决杜绝罪犯保外就医过程中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防止那些不符合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就医。
第六、统一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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