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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证探析/缪军(4)

  亲亲相隐所饱含的融融温情,培育、增进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而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则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在这里,个人、家庭与国家之间,各取所需,但各不相同的利益,在亲亲相隐中却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达成了和谐与一致。因此亲亲相隐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亲亲相隐”看似一种悖谬的思想原则,与以往提倡的“大义灭亲”完全不符,但“亲亲相隐”的本质却恰恰反映出深厚的人文底蕴和思想。因为国家法律秩序的维护和当事人亲情关系的维系,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保证血缘亲情纽带的免于崩裂似乎更具切身利益。家庭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基本单位,是人们走向外缘社会的先天性架构支撑。家庭关系是最自然的社会基本组织,有超稳定的自组织功能,这也正是法律构建和运行的基础。为此,发生在家庭关系中的任何法律制度关系,必须考虑家庭成员间的特殊影响,尤其不能在制度关系中把家庭关系虚无化。鉴于此,任何倡导家属间相互监督活动都不宜开展,这种监督既违背人性又违反人文理念。没有以亲情为基础的家庭这一社会最基本社会组织细胞的有力支撑,任何法律和制度都会形同虚设。从另一个层面来说,“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一种伦理思想。伦理就是做人的道理,简称为人道、人理、人义,也即所说的伦理道德。柏拉图说:“伦理道德是法律的根据和归宿”。因此,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中国古代伦理刑法与国外容隐制度中关于人性之合理部分的精神和原则,明确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证,从而使刑事法律更加注重人性化与人文关怀,这既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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