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前瞻/胡明远(11)
第四只种是,《公司法》与《证券法》应该同时修改,共同完善。
需要同时修改的内容,前面关于《公司法》修改在上市条件、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变化等节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需要补充的是,关于股票期权制度和投资者民事索赔机制的问题,如果在《公司法》修改时引入这两个制度,那么《证券法》也应对此有协调性的修改,否则会引起新的法律冲突。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设立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两法修改时自当要协调引入。
另外,在退市公司重组问题上,《公司法》与《证券法》对重组中的定向发行新股问题也应有相互协调的同步修改。
二板市场的推出也在等待《公司法》与《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出台
中国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颁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等虽然主要是证券规范,却对当前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与《公司法》存在一些明显的冲突。这些方面《公司法》修改中也将充分考虑。
有专家预言,经过这次修改后,我国《公司法》将成为全球发展中国家最完善的《公司法》之一。但同时,《公司法》修改也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尤其是我国公司实践处在日新月异的发展阶段,完善的《公司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公司法》修改总的方向是朝着保护和促进投资,引导公司自治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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