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住房补贴款的性质/赵锐(2)
住房补贴是国家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住房补贴的性质做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以确定住房补贴的性质应当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虽然在张某和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内国家尚未实行发放住房补贴款政策,未实际取得该笔补贴款,但并不等于这笔补贴款不存在,其只是暂存于单位,等住房消费时再发放,所以住房补贴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是存在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合本案案情,张某子女的请求于法有据,4万元住房补贴款属于张某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进行分割而后再继承。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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