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情形认定单位犯罪自首/豆忠娟
单位犯罪能否成立自首,刑法及以往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有人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也有人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现行刑法没有对单位自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立法的疏漏。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对职务犯罪单位自首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职务犯罪作出的,但其精神可以为认定所有单位犯罪自首时适用,因此主张单位犯罪中,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主体。
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一是主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由于犯罪单位本身无法自动投案,因此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代表犯罪单位主动投案的被委托人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实施的全部罪行如实交代,而不是仅交代部分罪行或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此外,如果犯罪单位就是否自首尚未来得及形成一致意见,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在接受有关机关的调查、询问,或者因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犯罪的事实的,也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以及参与单位犯罪自然人自首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对于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对于单位犯罪事先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决定实施的,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以及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自首以及个人自首。此时单位自首的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呢?笔者认为,根据《意见》精神,单位自首的,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只要如实供述参与的全部罪行,即认可其自首的效力及于全体个人,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也应认为自首的效力及于全体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员,但是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除外。(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决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只能认定该自然人成立自首,不成立单位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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