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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孙晶(4)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制法规,法制建设方面比以前有了质的进步。在无罪推定方面,我过行立法大量吸收了该方面的内容,虽然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彻底贯穿于刑事诉讼法的始终,却也在原有基础上进了一大步,这一变化和发展顺应了国际上现行的无罪推定这一司法潮流,体现了我国立法、司法以保障人权、促进法官公平审判一核心的价值体系,是现代刑事诉讼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当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政策代替法律,法律成了镇压工具和通知艺术,[3]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无罪推定原则还有些不足之处。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遵守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遵守主要通过以下法条表现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其,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该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具体分析可得出刑事诉讼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贯彻无罪推定的实施:

  1、由法院来最后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且在法院判决以前,不得将任何人当作犯罪人来对待。

  民事诉讼法12条的规定明确表明在中国有权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这个规定使得我国的审判权不再分离,确定有罪的国家权力得到了统一的行使,集中由人民法院来行使,这样也保证了控诉和审判分离制度的科学作用的发挥。[1]同时,这一规定强调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人不是犯罪人,不得将其看作为犯罪人,既包括称谓也包括待遇。当然称谓是最直观的体现,立法将在审判结束前的被追诉对象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称之为犯罪人、罪犯或者犯人。这不仅是一种称谓的变化,而且是一种观念和意识的转化。这足以说明无罪推定的司法精神与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尊重与应用。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33条的规定可以得知,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给予了以下3种明确、具体、切实的保证:一是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自公诉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参与诉讼,这样可以在制度上保证辩护人对案件的及早监督与全程监督,从而很好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犯。二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这样可以在实质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被赋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嫌罪名及有关案情、查阅与复制案件材料、调查取证和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之权利等,使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工作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加大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的抗辨力度,为有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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