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孙晶(6)

  2、人民法院的确立有罪权受到侵犯。

  尽管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作为基本原则强调了我国确定一个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但分则的很多规定却公开违背这一要求。修改后的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此时的检察院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可以说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作出了评判。[2]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所确立的有且只有法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候有罪作出合法评判相违背。

  3、没有彻底禁止非法收集的证据的运用。[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但对于这种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并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应该增加“以上述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指控犯罪和定案的依据”的规定。[4]而我国立法对非法证据宽容,甚至纵容的态度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侵犯被告人人权现象的大量存在,因为既然非法得来的证据没有明文规定将被排除不予采用,则使得国家公安机关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诱导、欺骗、强迫等行为来获得证据,从而从源头上提供了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可能性,这与无罪推定原则反映的给予被追诉对象充分法律保护的精神相冲突。

  三、在目前的立法基础上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

  我国由于过去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实践中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存在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弊病,总是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即实质上的有罪推定。从而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任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与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司法的基本要求大相径庭,从而应当完善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上与国际司法接轨。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一)、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无罪推定是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规定于宪法之中,可见它是一项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原则,与公民的人权保障密切相关。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表述,该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强化了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的保,是对原刑事诉讼法的突破和重大补充,它表明新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必将加速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化、民主化的进程。但仅仅做到这一点还是远远不够的,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我国在宪法中也应当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5]将无罪推定宪法化,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它的重视,使人们真正认识到实行无罪推定不得有马虎和背离,无罪推定的权利保障功能在法律地位上得到强化,对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也会有深远的影响。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