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孙晶(8)
3、进一步明确疑罪从无的处理规则
经过对控辨双方所举证据的严格判断,如果认为公诉人的举证和证明活动达到了必要程度,则无罪推定被合理推翻,被告人将作有罪判决。但若经举证、质证的法官于庭后的调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仍然欠缺,则属疑案。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及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为此,现行刑诉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条件的,当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不起诉决定。因此将该条文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则更符合法条规定的一致性,且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进一步深入贯彻。
【结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要更新司法观念。但由于我国对该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受其影响,长期以来,我们的大多数司法人员习惯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习惯于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被告人,即所谓“进门三分罪”。司法人员出于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在严厉打击犯罪的思想指导下,对一些证据不足,本应当做出不起诉或无罪判决的案件迟迟下不了决心,惟恐放纵了犯罪,使得为法律所正式确认的疑罪从无规则的贯彻远远不能到位。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亟需转变陈腐落后的思想,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学习和认识,将疑罪从无规则从法律规定层面提高到法律意识层面上来,不断更新司法观念,增强现代法治意识,树立人权保障理念,真正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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