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支配地位司法认定问题之探讨/潘伟(6)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前提。虽然西方国家经过长期实践积累的丰富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借鉴,然而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西方的经验并不能当然地适用我国国情,因此,如何既保证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又能促进我国市场良性发展、增加社会福利,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注释:
[1]统计时间截至2010年12月。
[2]case number C 06-2057 JF(RS).
[3]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
[4]即5%的测试标准,观察当被假定的垄断者将其产品价格提高5%时,消费者在一年内转向其他替代产品的可能性。
[5][匈]巴拉斯·帕沃格:“相关市场的界定”,在2009年1月“中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讨会”的演讲。
[6]尚明:《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7]欧洲委员会竞争总司官员Lars先生在2009年1月“中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讨会”的演讲。
[8]同注[6],第52页。
[9]赖源河主编:《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页。
[10]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7385号民事判决书。
[11]王健:“关于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
[12][美]Stephen N.Subrin、Margaret Y.K.Woo:《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8-308页。
[13]根据Athena Hou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2日举办的“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上”所作的“PRIVATE UNTITRUST ENFORCEMENT IN USA”讲演,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
[1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15]程春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16]参见Athena Hou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2日举办的“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上所作的“PRIVATE UNTITRUST ENFORCEMENT IN USA”讲演。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