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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司法审查正当性理论的分析与反思/张志伟(8)

四、结语

司法审查的最终正当性在于民主,而这里的民主是民意统治意义上的大众民主,并不是代议民主或者说是精英民主,提起民意,我们往往认为民意是不稳定的和不持久的,但我们在这样的话语下,却很容易忽视民意当中那些稳定的共识成分,在一个理性多元的民主社会中,正是有了这些“重叠共识”的成分,才使得民主社会的价值多元与秩序稳定的矛盾得以解决,“尽管民意不易把握,但从18世纪以来,它在政治和国家理论文献中却被视为国家生活的一个特殊要素”,[9]民意很难通过量化手段加以确定,但在广泛和充分的讨论中,多数与少数,主流与非主流,主导型与非主导性仍然在很多时候是可以识别的。民意是司法审查正当性的基础,司法应当回应,而且必须有效回应,司法审查就是一种有效回应的制度和程序,这个制度使得最高法庭成为公共理性得到生动展现的公共论坛。从民主的角度谈论司法审查的正当性,我们在概念上注意区分民主所指代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不注意定位所使用的民主含义,就容易把司法审查与民主的关系弄得含糊不清。




注释:
[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92-293.
[2][美]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约翰·马歇尔和司法职能[C]∥.张千帆,译.哈佛法律评论·宪法学精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0.
[3][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M].朱中一,顾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4.
[4][日]猪口孝,[英]爱德华·纽曼,[美]约翰·基恩.变动中的民主[M].林猛,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5][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2.
[6]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3.
[7][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8]Jeffrey Rosen.The Most Democratic Branch:How the Court Serve America[M].NY:OxfordUniversity Press,2006:4.
[9][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M].刘锋,译.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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